索引号 111522000116341136/2016-00012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发布机构 兴安盟财政局 发文字号 兴财监规〔2016〕1号
成文日期 2016-01-20 00:00:00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兴安盟财政局对外监督检查统一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1-20 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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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局内各事业单位、各旗县市财政局: 

  为加大对外财政监督,规范监督检查程序,提高监督检查质量和效率,并结合我盟实际情况,制定了《兴安盟财政局对外监督检查统一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1月20日

兴安盟财政局对外监督检查

统一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对外财政监督,整合财政监督资源,规范监督检查程序,提高监督检查质量和效率,根据财政部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对外开展监督检查要统一归口财政监督专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监督检查实施统一归口管理”是指局内各科室以财政局的名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政策性规定和职责权限,在实施对外监督检查时,需事前向监督检查专职机构进行备案登记,由监督检查专职机构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具体实施,避免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实现财政监督和财政管理的有机融合,达到“归口管理、统筹实施”的有财政特色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

  第三条    对外监督检查的原则

  (一)科学论证,合理安排原则,对外监督检查的立项,要进行严格审核,根据轻重缓急和检查项目合理安排。

  (二)统一程序,依法行政原则。对外监督检查的立项、组织、检查、审理,下达检查结论和处罚决定等每个环节,都要严格按照《财政检查工作规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运作,做到检查程序规范,处理处罚一致。

  (三)集中资源,提高效率原则。年度对外监督检查计划要做到统筹规划、集中资源、整合人力、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每项检查都要做到查前有方案、查后有总结、总体有评价、检查有效果。

  二、对外检查的组织

  第四条    监督检查专职机构负责全局对外监督检查的立项、检查、审理的安排和组织协调工作。监督检查专职机构包括监督科、财政监督所。办公室设在监督科。

  第五条    各科室要在每年二月十五日前将本年度拟开展的对外检查计划报监督检查专职机构,监督检查专职机构根据科学论证、合理安排的原则,拟定全局对外检查年度计划,报局党组审定后执行。各科室要严格按照全局对外检查年度计划开展检查。

  检查计划包括:

  1、本部门拟开展的检查计划

  2、执行上级统一部署检查的检查计划

  3、与同级其他部门联合检查的计划

  4、临时检查计划

  第六条    搞好财政监督,是各科室的共同责任,监督检查专职机构统筹全局对外监督检查,做好“一口对外”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同时按财政工作的特点,监督检查专职机构积极组织开展各项检查工作。各科室要按照“统一计划、统筹安排、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原则开展监督检查,着重做好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工作,加强经常性监督。

  三、对外检查的形式

  第七条    财政部门实施对外监督检查可采用下列形式:

  (一)以监督检查专职机构为主体组织实施检查。

  (二)以监督检查专职机构牵头组织,业务科室配合的检查。

  (三)以业务科室为主体,监督检查专职机构配合的检查。

  (四)与其他部门联合的检查。

  实施检查的主体单位负责制定检查方案,检查的实施和检查后期处理工作。

  四、对外检查的程序

  第八条   局各科室对外实施检查,要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财政检查工作规则》、《财政检查通知书具体规则》、《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具体规则》、《财政检查报告具体规则》的要求,切实做好依法行政、依法监督,提高财政监督检查质量。各科室开展对外检查时要使用财政局印刷的统一规范的财政执法文书,其中财政检查通知书、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财政检查报告,由监督检查专职机构统一管理和编号。

  (一)编制检查方案。检查方案要列明以下内容:

  1、检查依据;

  2、检查目的和范围;

  3、检查内容;

  4、拟检查单位;

  5、实施时间;

  6、检查人员组成;

  7、检查方式;

  8、拟处理依据或规定等。

  (二)进点前3日向被检查单位下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必要时,可在事前适当时间下达,下达检查通知书时,要取得回执。

  (三)实施一项检查工作不得少于2人。

  (四)检查人员进点检查时,出示执法证或介绍信。

  (五)检查组要认真填写《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财政检查报告》,连同取得的相关检查证据材料,由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六)检查组检查结束10日之内,完成《财政检查报告》,送交被查单位和财政局实施检查的科室。被查单位收到《财政检查报告》之日起3日内,书面出具对检查组工作情况和检查结论的意见及相关情况的说明交监督检查专职机构,3日内没有提出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七)草拟检查决定。实施监督检查的主体科室,在收到检查组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后,根据检查组的检查结论和相关法律法规,以财政局的名义草拟财政检查结论(处理决定)等文件稿。

  第九条    进入审理程序

  (一)实施检查的主体部门要向监督检查专职机构提交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包括被查单位的意见或说明),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及证明材料、拟作出的财政检查结论,先由监督检查专职机构初审,监督检查专职机构认为实施检查的主体部门移送的检查资料事实不清、依据不充分的,退还实施检查的主体部门补足证据。

  (二)监督检查专职机构将初审后的《检查报告、结论》等,提交局党组审定,监督检查专职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理意见,下达《财政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第十条   处理决定程序

  监督检查专职机构根据《行政处罚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依法对被查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对未查出问题的向被查单位下达《财政检查结论通知书》;对查出违反财经法规问题的被查单位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送达财政检查处罚告知书,告知被查单位和责任人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依据及享有的权利,被查单位在接到处罚告知书后三日内不反馈意见的,视做同意处理意见,如被查单位或当事人有异议的要由监督检查专职机构和检查组重新查核。

  (二)依法下达《财政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检查组送达被查单位和相关部门,对不予行政处罚的违纪单位,下达《财政检查意见书》,提出整改建议。

  (三)监督单位按期执行《财政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事项。

  (四)涉及追究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或刑事责任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一般违纪的处理,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涉及重大违纪的处理,必须经局党组同意后,由财政局长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   被查单位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向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财政监督检查人员在实施财政监督检查中,要秉公执法,廉洁自律,树立良好的形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贿受贿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第十四条   财政监督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或者检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六、经费保障及付费方法

  第十五条   财政监督检查经费,向同级财政申请经费,列入部门预算,用于与监督检查有关的食宿交通、业务培训、资料印刷等各项支出。

  第十六条   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可以从财政部门抽调人员,也可以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或聘用社会中介机构人员。需要中介机构人员参加时,由监督检查专职机构按着保证质量、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原则统一聘用,由办公室按照统一的付费标准付费。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5年5月24日发布的《兴安盟财政局对外监督检查统一管理暂行办法》(兴财监[200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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