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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能有哪些行为?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时间:2024-05-21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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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二)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三)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四)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五)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六)介绍用人单位、劳动者从事违法活动;

  (七)以欺诈、暴力、胁迫等方式开展相关服务活动;

  (八)以开展相关服务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社会保险待遇;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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