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商务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 》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发布时间:2022-05-01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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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印发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 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2〕39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请按照《通知》精神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同时,就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重要意义。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制度安排。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开展全面修订,形成《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印发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共列入禁止或许可事项117项,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减少了6项。清单的修订出台,将有利于进一步放宽准入限制、实现平等准入,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推动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加快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国内统一市场。

  二、认真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落地实施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落地实施相关工作。要持续优化管理方式,严格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正确高效地履行职责。要按照“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对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确保“一单尽列,单外无单”。要多渠道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等意见,及时发现并推动破除各种形式的市场准入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建立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和通报制度长效机制。为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平等进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于2021年设立市场准入相关问题投诉举报平台,面向市场主体征集负面清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线索并予以推动解决。2021年12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进一步制定印发《关于建立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和通报制度的通知》(内发改体改字〔2021〕1352号),建立了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和通报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以上两项工作举措要求,建立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排查工作长效机制,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要对工作中发现的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相关规定的事件要及时予以纠正,督促限期完成整改;要严格执行季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定期反馈本地区、本部门发生的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相关规定的案例情况,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对典型案例情况进行跟踪盯办与检查,对于性质严重案例将会同有关部门实行点对点通报约谈,并及时将案例处理和督促整改情况上报自治区政府。

  四、做好跟踪落实和意见反馈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密切关注市场反应,持续跟踪清单实施过程中的各类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建议。清单实施过程中的重大情况要及时反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

  附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

1.1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说明.pdf

1.2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pdf

1.3 清单附件 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 说.pdf

1.4 清单附件1-2 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pdf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2022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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