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相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乌兰浩特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8月31日
乌兰浩特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优抚对象医疗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下列优抚对象,按照本细则享受医疗待遇:
(一)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和退役后补评或者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一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三)在乡复员军人(指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有部队原始医疗证明,已被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人员);
(五)享受定期补助的参战退役军人;
(六)享受定期补助的参试退役军人;
以上对象除一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外,在本实施办法中简称其他优抚对象。
第三条 坚持待遇与贡献匹配、普惠与优待叠加原则,优抚对象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医疗救助、医疗补助和医疗优待。
第二章 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险保障
第四条 有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随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无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我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其单位缴费部分,经医疗保障、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全部由市级财政安排资金解决。
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残疾退役军人所在单位帮助解决;所在单位无力解决和无工作单位的,医疗保障、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市级财政安排资金帮助全部解决。
第五条 有工作单位的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随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当督促残疾退役军人所在单位按规定缴费参保,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当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参保。
未就业的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可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中纳入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退役军人,由市医疗保障部门通过医疗救助基金等对其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第三章 其他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保障
第六条 已就业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应督促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按规定缴费,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应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缴费。
第七条 未就业的其他优抚对象,可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城乡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条件的优抚对象,由医疗保障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对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其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其他优抚对象,可申请由市财政安排资金按照城乡医疗救助标准给予补助(附件1)。
第四章 医疗优惠、医疗补助及报销程序
第八条 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以及参加上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政策。
第九条 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参加工伤保险并依法认定为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解决。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经退役军人事务局认定无误,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组织医疗卫生专家小组进行确认,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旧伤复发医学鉴定意见(附件2)。因战因公致残残疾退役军人取得旧伤复发医学鉴定意见后,有工作单位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申请工伤认定,无工作单位的按规定申请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第十条 一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后,符合医保报销范围内剩余部分由退役军人事务局通过医疗补助予以全部解决。
一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持有公立医疗机构出具的正规门诊票据或持有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用药医嘱,同时该医疗机构药品目录无此类药品的,在个人门诊、药房购买药品并开具正式票据的费用,由退役军人事务局通过医疗补助予以全部解决。
第十一条 七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后,符合医保报销范围内剩余部分由退役军人事务局通过医疗补助金给予80%的补助。
七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持有公立医疗机构出具的正规门诊票据或持有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用药医嘱,同时该医疗机构药品目录无此类药品的,在个人门诊、药房购买药品并开具正式票据的费用,由退役军人事务局通过医疗补助金给予80%的补助。
第十二条 其他优抚对象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后,符合医保报销范围内剩余部分由退役军人事务局通过医疗补助金给予80%的补助。
其他优抚对象持有公立医疗机构出具的正规门诊票据或持有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用药医嘱,同时该医疗机构药品目录无此类药品的,在个人门诊、药房购买药品并开具正式票据的费用,由退役军人事务局通过医疗补助金给予80%的补助。
第十三条 残疾退役军人到医疗机构就医时按规定享受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优先享受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优抚对象在优抚医院(附件3)享受优惠体检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并免除普通门诊挂号费。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公开对优抚对象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项目;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诊疗、合理收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医保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等目录,优先配备使用医保目录内药品。
第五章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申报及审核程序
第十五条 个人申请
申请医疗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本人或委托人持以下资料,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1)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人(本人)户口簿主页及本人页复印件;
(3)申请人(本人)内蒙古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复印件;
(4)医疗费用结算票据;
(5)残疾退役军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6)住院费用申请医疗补助的需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及盖有医院印章的原始病历。
第十六条 镇街初审上报
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对其相关资料进行核实,并填写《乌兰浩特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申请审批表》(附件4),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于每季度最后一月10号前汇总报送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医疗补助的优抚对象应在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报销后不超过12个月内向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申报。
第十七条 资料审核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接到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报送的申请医疗补助资料后,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
1.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对申请人申报的医疗补助材料进行核实。
2.核实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向市财政局提交补助资金相关资料。
3.对不符合医疗补助条件的优抚对象,申报资料由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复议。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当自接到异议起30日内核查完毕,并将复议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根据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交的补助资金相关材料后,及时将补助资金支付至申请对象账户。
第六章 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的管理保障
第十九条 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医保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
第二十条 退役军人事务局是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具体实施部门,负责做好联系、协调、审查、参保以及医疗补助发放工作;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医疗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组织因战因公致残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鉴定,及时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供残疾退役军人伤情等信息,配合工伤认定调查;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财政局审核。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重点优抚对象,要对其就医等给予协助。
第二十一条 财政局要优先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要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并加强对资金筹集的协调指导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专款专用,并会同退役军人事务局研究解决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做好参加工伤保险的因战因公致残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医疗费用支付工作。
第二十三条 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组织医疗机构为重点优抚对象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制定相关优待政策,落实优待措施。
第二十四条 医保局要将符合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好参保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参保重点优抚对象相应的保险待遇,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会同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共同解决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实施前由退役军人事务局统一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的重点优抚对象,按照“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的原则,继续按照原参保标准执行,参保费用由市级财政安排资金解决。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医保局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相关规定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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