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兴安盟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兴安盟卫健委 发布时间:2025-06-24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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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市卫健委,委直属各单位,委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做好全盟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现将修订后的《兴安盟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兴安盟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5月30日

 兴安盟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2025年5月修订)

  1 总则

  l.1 编制目的

  为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l.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兴安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预案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发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兴安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2 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航空器失事导致大量人员伤亡,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事件。

  (2)跨省(区、市)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2.2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市(地)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事件。

  2.3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事件。

  (2)盟行署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事件。

  2.4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事件。

  (2)旗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事件。

  3 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组织体系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做好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包括: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专家组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医疗急救中心(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采供血机构、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除兴安盟人民医院为盟级医疗救援基地外,兴安盟蒙医院、旗县市级综合医院、卫生院与其他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均要内设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治机构和救援队伍,做好人员、物资、药品、车辆、器械等应急准备。

  3.1 全盟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领导、组织、协调、部署兴安盟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组   长:乔玉昌 兴安盟卫健委党组书记、主任

  常务副组长:徐晓为 兴安盟卫健委副主任

  副 组 长:师  萍  兴安盟卫健委党组成员、副主任

  徐志新  兴安盟卫健委党组成员、副主任

  周雪梅  兴安盟卫健委党组成员、副主任

  杨春国  兴安盟卫健委党组成员、副主任

  吴 喜 兴安盟人民医院党委书记兼院长

  吉木斯 兴安盟蒙医医院院长

  孙 博 兴安盟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成 员:李 帅 兴安盟卫健委医疗应急科科长

  张  扬  兴安盟卫健委医政科负责人

  张永明 兴安盟卫健委疾病预防控制科负责人

  李 倩 兴安盟卫健委中蒙医科科长

  商迎春 兴安盟卫健委信息中心主任

  齐 琳 兴安盟卫健委财务科负责人

  陈立国 兴安盟卫健委法治监督科科长

  李春雷 兴安盟卫健委妇幼健康科负责人

  王梦莹 兴安盟卫健委基层卫生科科长

  王秀荣 兴安盟妇幼保健院院长

  蔡佳飞 兴安盟精神卫生中心院长

  王庆奎 兴安盟第三人民医院院长

  宋晓野 兴安盟中心血站站长

  王 元 公立医院发展中心主任

  霍明华 兴安盟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综合监督科科长

  孟 玉 乌兰浩特市卫健委主任

  高建强  阿尔山市卫健委主任

  张雅琨 科右前旗卫健委主任

  斯日古楞 科右中旗卫健委主任

  敖日嘎拉 扎赉特旗卫健委主任兼扎赉特旗蒙医综合医院院长

  周丽坤 突泉县卫健委主任

  3.2 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名单详见附件)

  兴安盟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医疗技术支持与应急救治工作。必要时抽取旗县市级专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

  3.3 工作任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其中,各级医疗急救中心(站)承担突发卫生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员转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3.4 医疗救治基地:兴安盟人民医院

  医疗救治基地管理人员:

  负责人:吴  喜  兴安盟人民医院党委书记兼院长

  成  员:刘  卓  兴安盟人民医院副院长

  蒋  卉  兴安盟人民医院副院长

  周智勇  兴安盟人民医院副院长

  3.5 医疗救治组:

  组  长:吴  喜  兴安盟人民医院党委书记兼院长

  吉木斯 兴安盟蒙医医院院长

  副组长:刘  卓  兴安盟人民医院副院长

  蒋  卉  兴安盟人民医院副院长

  周智勇 兴安盟人民医院副院长

  白春林  兴安盟蒙医医院副院长

  苏雅乐 兴安盟蒙医医院副院长

  郭蕴飞 乌兰浩特市人民医院院长

  陈秋霞 阿尔山市人民医院院长

  田艳辉 科右前旗人民医院院长

  杨巍洲 科右中旗人民医院院长

  王 亮 科右中旗第二人民医院院长

  齐海军 科右中旗蒙医医院院长

  赵  健 扎赉特旗人民医院院长

  敖日嘎拉 扎赉特旗卫健委主任兼扎赉特旗蒙医综合医院院长

  傅海军 突泉县人民医院院长

  成  员:殷金鑫 兴安盟人民医院医务部主任

  傅大成 兴安盟人民医院医务部副主任

  邵 丹 兴安盟人民医院医务部副主任

  高艳红 兴安盟人民医院护理部主任

  席红星 兴安盟人民医院护理部副主任

  白立山 乌兰浩特市人民医院副院长

  陈  静 乌兰浩特市人民医院副院长

  张干文 阿尔山市人民医院副院长

  李 晶 阿尔山市人民医院护理部主任

  王文有 科右前旗人民医院副院长

  孙玉清 科右前旗人民医院总护士长

  崔国军 科右中旗人民医院副院长

  白桂英 科右中旗人民医院护理部主任

  成  业 科右中旗第二人民医院副院长

  智桂莲 科右中旗第二人民医院护理部主任

  吴银锁  科右中旗蒙医院副院长兼医务部主任

  赵丽红  科右中旗蒙医医院护理部主任

  常国祥 扎赉特旗人民医院副院长兼医务部主任

  魏国香  扎赉特旗人民医院护理部主任

  王  福  扎赉特旗蒙医综合医院副院长

  陶风灵  扎赉特旗蒙医综合医院护理部主任

  孙立国  突泉县人民医院副院长

  房  凯  突泉县人民医院副院长

  镡海霞 突泉县人民医院副院长

  盟、旗两级设置120急救的医疗机构均作为本旗县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治基地,参与应急抢救任务。各基地要健全组织机构与制度,备齐应急救治药品与器械、仪器、设备、车辆,每年按照年度工作要求定期开展培训与应急演练,切实履行责任,承担属地突发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任务。

  全盟120急诊急救队伍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全体医护人员在应急情况下,根据需要,无条件服从盟、旗两级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指挥、调遣,参加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员转送等工作。

  3.6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盟及各旗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现场的最高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担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兴安盟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组成:

  总  指 挥:乔玉昌

  常务副总指挥:徐晓为

  副 总 指 挥:师萍、徐志新、周雪梅、杨春国

  成    员:领导小组成员、专家组成员、医疗救治组成员、盟及各旗县市120急救中心或急诊科(室)全体成员。必要时,抽调全盟二级及以上医院临床各科室主任或副高以上职称医务人员,各旗县市参照盟级成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分工明确,职责到人。

  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4.l.1 Ⅰ级响应

  (1) Ⅰ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Ⅰ级响应:

  a.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国务院启动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b.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启动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c.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级别的突发事件。

  (2) Ⅰ级响应行动

  当发生特别重大事件时,盟应急指挥机构及盟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国家、自治区卫健委的指挥下,结合全盟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4.1.2Ⅱ级响应

  (1)Ⅱ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Ⅱ级响应:

  a.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自治区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b.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自治区有关部门启动自治区级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c.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Ⅱ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Ⅱ级响应行动

  当发生重大事件时,盟应急指挥机构及盟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同时迅速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在自治区卫健委的指挥下组织、协调开展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4.1.3Ⅲ级响应

  (1)Ⅲ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Ⅲ级响应:

  a.发生较大突发事件,盟行署启动盟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Ⅲ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Ⅲ级响应行动

  盟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有

  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及时向盟行署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启动盟应急预案的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盟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认真接受自治区卫健委对突发事件医疗救援工作的督导,并根据需要及时提请盟行署争取自治区的支援。

  4.1.4Ⅳ级响应

  (1)Ⅳ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Ⅳ级响应:

  a.发生一般突发事件,旗县人民政府启动县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Ⅳ级响应行动

  旗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旗县级应急预案的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盟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必要时应当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进行技术指导。

  4.2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在接到救援指令后,由盟级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统筹全盟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为了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使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紧张有序地进行,有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主要或分管领导同志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4.2.1 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做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4.2.2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3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执法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监督执法,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4信息报告和发布

  医疗急救中心(站)和其他医疗机构接到突发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或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每日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有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4.5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或经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5 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突发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定各类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1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机构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5.2急救机构

  兴安盟人民医院加强急救中心(站)建设,完善急救网络、车辆设备、物资供应,加强人才培养与制度建设,指导各旗县市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各旗县市可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急救机构,加强建设,开展应急演练。

  5.3 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机构

  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根据我盟条件,在上级专业部门支持和指导下,依托兴安盟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兴安盟人民医院,逐步建立化学中毒医疗救治和核辐射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或化学中毒、核辐射应急医疗救治专业科室。

  5.4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盟、旗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分别组建综合性紧急医学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盟级不少于60人,旗县不少于30人。承担应急任务的医院,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5.5 物资储备

  结合我盟常住人口、疫情变化、医疗机构现状等因素,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结合所承担卫生应急任务的实际,立足于满足自我保障和卫生应急处置的需要,按照要求确定医疗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确保本地本单位正常使用的最低储备量进行实物储备。

  5.6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由各级政府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与同级财政部门的协调工作,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5.7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信设备。加强120救护车辆的管理,不断更新与补充交通工具,确保急需。

  协调本地区的铁路、交通、民航、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6 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盟、旗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7 附则

  7.1 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由兴安盟卫生健康委结合《兴安盟突发公共卫生总体应急预案》制定修订完善《兴安盟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各旗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遵照属地负责的原则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盟直属各医疗卫生机构要结合本单位的具体工作职能修订完善本单位应急预案,责任到人,确保应急处置工作落实、落细、落地。

  本预案将定期通过预案评审组开展研判,根据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制定

  有效可行的应急预案。

  7.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兴安盟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兴安盟盟级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成员名单 (2025年).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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