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1522000116341136/2025-00005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发布机构 兴安盟财政局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2023-08-04 14:42:48 公文时效 有效

兴安盟重大活动经费预算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23-08-04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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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盟节庆活动、展会、论坛等盟级重大活动经费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实际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经费的使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节庆活动、展会、论坛等重大活动泛指由盟行署(或会同上级相关部门)主办、旗县市政府负责具体承办;经盟长办公会议以上会议审批,由部门承办的重大活动。

  第三章 经费的管理使用

  第三条  加强对节庆活动、展会、论坛等重大活动经费预算管理,严格预算审批程序,从严控制预算追加,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安排财政资金。

  第四条  活动经费参照《研究2023年全盟重大旅游节庆及对外推介活动策划事宜》(盟长办公会议〔2023〕4号)安排资金,中国(阿尔山)旅游大会、校友经济论坛、兴安盟那达慕、杜鹃节、五角枫旅游节、阿尔山冰雪节等盟级重大节庆活动承办资金,由盟本级和承办活动的相关旗县市按照7:3 的比例分担。鉴于阿尔山市财政收入、债务情况,盟级重大节庆活动承办资金,由盟本级和阿尔山市按照9:1 的比例分担。主要用于会议期间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会议设备租金、交通费、翻译费用、文件印刷费、其他会务等费用。

  第五条  坚持厉行节约、精简办会原则,严格执行活动经费预算。活动经费实行预算总额控制、据实结算、结余收回,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得突破各项经费预算限额,不能用于活动无关的单位正常经费支出。

  第六条  各项活动经费预算应编列到各项具体活动及会议项目。各项活动经费预算的组成部分要实事求是、明确具体,经费标准要科学、合理。

  第七条 活动筹备工作各小组根据相关责任单位工作职责,提出支出预算报活动筹备牵头领导审核同意后,由承办地政府报盟行署批准,盟财政局根据盟行署的批示及时将经费预算下达到各项活动的承办地区,由各相关单位负责经费预算执行。

  第八条  各项活动经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制度和公务卡使用等有关规定。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需提前履行政府采购手续,涉及工程评审的项目需预算单位提交评审申请(附合同、工程前期手续、预算表等相关资料),由财政投资核算中心进行项目评审、出具评审报告,预算单位按照最终评审结果向财政提交资金申请。

  第九条  各项活动经费预算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八项规定”,在预算限额内合理安排各项支出,不得超标准办理支出,不得无预算安排支出,不得擅自扩大经费预算开支范围,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纪念品,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

  第十条  各项活动需要配置资产的,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确需购置的,按照程序报批。形成的固定资产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类负责,管用结合”的原则,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预算单位要完善固定资产入账的账务处理,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同时为举办活动专门配置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公物仓统筹使用

  第四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各项活动承办单位做好活动相关经费的绩效评价工作,重点评价活动资金使用情况、支出效果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追责”,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各项活动经费预算使用单位对有关经费使用负主体责任,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和纪检监督。各项活动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对存在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以及其他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盟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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