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1152200MB08365291/2025-00001 发文字号:兴烟专〔2025〕32号
发文机构: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烟草专卖局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成文日期:2025-10-10 14:53:38 有效性: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烟草专卖局 关于印发2025年度专卖市场检查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0-11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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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烟〔202532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5年度专卖市场检查计划的通知

  各旗、县、市烟草专卖局:

  为确保行政检查于法有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高效,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兴安烟草专卖局结合“三项制度”、“双随机、一公开”、新型监管机制和专卖管理工作实际,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严格规范烟草专卖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国烟法〔2025〕81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公布烟草专卖涉企行政检查主体清单、事项及标准、频次上限的通知》(国烟办法〔2025〕132号)等文件,制定了《兴安盟烟草专卖局2025年度专卖市场检查计划》,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并按照要求制定本单位专卖市场检查计划。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烟草专卖局

  20251010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烟草专卖局2025年度专卖市场检查计划

  为持续巩固联合执法机制建设成效,不断强化全盟卷烟市场监管工作,提高市场检查效率,结合新型监管机制、“三项制度”的有效落实,根据年度专卖管理工作目标,科学合理制定2025年度卷烟市场检查计划,细化工作任务,确保卷烟市场监管工作取得实效,特制定本年度卷烟市场检查计划。

  一、检查时间

  检查时间:2025年1-12月,各旗县市局按月开展。

  、检查人员

  兴安盟烟草行业专卖执法人员。

  、检查对象

  兴安盟内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电子烟销售主体及其他涉烟违法行为相对人。

  检查内容

  对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销售无标志外国卷烟或出口回流国产卷烟(电子烟)、销售调味等非国标电子烟、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电子烟)、销售样品烟以及非法售卖草本雾化器、网络社交平台售烟等各类新的涉烟违法行为开展重点检查。同时对非法转让许可证、经营场所关闭、场所地址改变等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异常经营行为开展监管,做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五、检查要求

  (一)明确烟草专卖涉企行政检查主体。实施烟草专卖涉企行政检查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定资格,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在法定授权或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不得超越法定授权或委托范围。除上述主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烟草专卖行政检查。

  (二)加强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证件管理。实施烟草专卖行政检查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严格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严禁劳务派遣员工等实施行政检查。

  (三)明确检查事项清单。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严格落实烟草专卖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行政检查事项要按照权责透明、用权公开的要求向社会公布,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行政检查事项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

  (四)统筹实施涉企检查。综合应用“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专项检查相结合监管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涉企行政检查。烟草专卖涉企行政检查能合并实施的,不得重复检查;能联合实施的,不得多头检查。严格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确定并公布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涉企行政检查频次要纳入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方式发现的涉烟违法违规线索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明显超过合理频次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监督部门要及时跟踪监督。

  (五)大力优化检查方式。能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实现监管目的的,执法人员不得入企实施现场检查,但应当记录行政检查情况。

  (六)明确检查标准。严格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行政检查标准执行市场检查计划任务,落实好执法人员应遵循的规范性要求和具体操作准则,包括裁量基准、技术标准、检查要点、工作指引、操作指南、是否合法依规的具体要求等。

  (七)规范检查程序。各级烟草专卖局实施行政检查前应当履行审批手续,要制定检查方案并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不得仅由内设机构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要及时报告并补办手续。实施行政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告知检查对象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入企检查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必要时进行音像记录,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检查对象。

  (八)规范裁量适用。持续推进行政裁量标准制度化、行为规范化、管理科学化,有效规范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为。要坚持过罚相当,避免小过重罚、类案异罚。坚持包容审慎,研究制定首违不予处罚、轻微不予处罚清单,明确适用情形;对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涉烟违法行为,实行不罚或免罚。

  (九)严格落实涉企行政检查“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要求。严禁逐利检查,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由被检查企业支付消费开支或者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严禁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严禁任性处罚企业,不得乱查封、乱扣押、乱冻结、动辄责令停产停业。严禁下达检查指标,不得将考核考评、预算项目绩效与检查频次、罚款数额挂钩。严禁变相检查,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

  (十)严格行政检查文书使用。严格执行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行政检查格式文书,行政检查审批表、行政检查通知书、行政检查情况记录表是行政检查过程中的必备文书,其他文书根据实际情况选用。行政检查文书应当客观、真实记录检查过程并及时归档,纳入档案卷宗统一管理。

  、监管要求

  (一)加强市场检查监管过程管理。制定检查监管计划和开展检查行动时,要注重检查目的明确,检查时间具体,检查内容全面,检查方法得当,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开展检查监管活动,严格按期完成检查监管任务,认真落实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要求,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要求,检查结果及时准确录入全国统一专卖监管平台全区子系统,及时公示随机检查结果和行政处罚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坚决杜绝运动式执法、“一刀切”执法、简单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过度执法、机械执法、逐利执法等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坚决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增强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树立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队伍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的良好形象。

  (二)加强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区分违法违规行为性质和严重程度,分类确定正确的处置方式,在问题处理上该教育的教育、该处罚的处罚、该移送的移送,做到处理结果求精求实。对检查中发现的轻微不规范行为,能当场改正的要督导当事人当场予以改正,加强规范经营宣传引导;对无法当场改正的不规范经营行为,要及时采集音视频证据资料、据实登记维护检查结果并责令予以纠正。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依法予以查处,有效做好市场监管与案件处理工作的无缝对接,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通过网络社交平台销售烟草制品等信息线索,要及时联合公安、市监等部门依法予以清理或查处。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及其他条线的线索信息,要运用多员联动平台实时进行反馈;对发现的重大涉烟情报线索和涉样品烟等内部违规线索,要及时登记并上报单位负责人进行处置。

  (三)加强市场信息数据采集维护。注重采集监管对象基础信息、登记信息变动情况和涉烟违法情报数据,健全完善和动态更新零售户档案、无证经营户档案、特殊区域档案,对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受理举报投诉、上级交办线索、市场调研以及信息网络等途径收集到的各类信息进行采集分析,及时研判登记涉烟窝点、运输渠道、涉烟人员等情报线索档案,为研判筛选重点监管对象和强化涉烟情报分析研判提供基础数据支撑。

  (四)加强监管对象宣传教育引导。要将法制宣传引导贯穿检查监管全过程,积极宣传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回应监管对象关切和诉求,引导监管对象守法规范经营;加强对寄递企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培训引导,全面规范寄递企业、互联网平台企业经营管理;强化12313烟草市场监管服务热线宣传力度,鼓励引导社会群众和经营主体积极举报涉烟违法犯罪线索和不规范执法行为线索,强化社会监督力度,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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