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盟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切实保障社会公众依法参与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权利,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14号)文件要求,《兴安盟行政公署2025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已经盟行署2025年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请盟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对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严格落实决策启动、草案起草、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请示报告等法定程序,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二、涉及文化教育、医疗卫生、食品安全、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决策承办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公众参与程序。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未履行相关法定程序的,不得提交盟行署常务会议审议。
四、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年度工作任务的增加、变更等工作实际,及时履行相关调整程序。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备案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025年10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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