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中区直垂直管理单位:
经盟行署同意,现将《兴安盟盟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10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兴安盟盟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推动质量强盟建设,引导和激励全盟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兴安盟盟长质量奖(以下简称盟长质量奖)是兴安盟行政公署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项,授予在盟内推行先进质量管理方法、质量提升成绩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突出、具有显著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盟长质量奖为盟级评比表彰项目,每5年评选1次,每届授奖总数不超过5个。获奖单位再次申报应当间隔一届以后。
第四条 盟长质量奖的申报、评审坚持“自愿、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和“自下而上、严格标准、好中选优”的原则。
第五条 盟长质量奖不向评审对象收取任何费用。评审工作经费列入部门现有预算。
第六条 盟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依据GB/T19580—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并结合我盟实际制定。评审标准可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兴安盟行政公署负责指导、推动盟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开展,审议评审规则,审议候选名单,研究、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第八条 兴安盟行政公署分管质量工作副盟长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盟长质量奖评选工作,兴安盟行政公署质量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盟长质量奖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制修订评审规则及相关配套制度;组织开展申报和评审,监督评审工作,向兴安盟行政公署报告评审结果,提出审议候选名单,组织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方法,开展培训、培育工作,规范、监督盟长质量奖荣誉和标志的使用。
第九条 在开展盟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时,应充分发挥技术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根据评审工作需要,成立评审组。当届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组自动撤销。
第三章 盟长质量奖培育
第十条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兴安盟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等分别负责本辖区、本行业、本系统内盟长质量奖的培育和指导工作,传播先进质量理念,培育优秀质量管理人才,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
第十一条 兴安盟行政公署质量工作主管部门可将有意向追求卓越的单位纳入“盟长质量奖培育库”(以下简称培育库),并在工作中对其予以指导帮扶。
第十二条 盟内有意向追求卓越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可以通过自行申报、旗县市推荐、部门推荐等多种方式,加入培育库,接受卓越绩效管理等培训。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盟长质量奖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兴安盟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连续正常生产经营5年以上,符合国家、自治区和兴安盟产业、质量、环保、节能、安全等政策要求,具备有关资质或证照。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质量管理模式先进,建立标准体系,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有创新并有效运行2年以上,且具有推广价值。
(三)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大力推进质量变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其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全盟同行业前列;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单位,其社会贡献居盟内同行业前列。
(四)在质量发展、品牌建设、科技进步、标准创新、经济社会效益、节能降耗减排、生态环境保护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五)近3年无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和失信记录。
第五章 评审表彰
第十四条 启动评审。在盟长质量奖评选工作开始前,应将奖项评审方案报奖项管理工作主管部门,经批准同意后,启动新一届评审表彰工作。
第十五条 发布通知。兴安盟行政公署印发评审工作通知,并在官网及媒体广泛宣传。
第十六条 自愿申报。申报单位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申报材料,报送材料前,应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规定时限内将申报材料和相关证实性材料报送所在地旗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旗县初审。旗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单位资格和申报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形式审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八条 资格审查。兴安盟行政公署质量工作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资格和申报材料完整性进行复核,征询兴安盟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确定通过资格审查的单位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兴安盟行政公署质量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包括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陈述答辩。
(一)材料评审。评审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提出质量改进建议,兴安盟行政公署质量工作主管部门根据材料评审报告,按照“好中选优”原则,确定进入现场评审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单位,反馈材料评审报告。
(二)现场评审。评审组对进入现场评审环节的申报单位质量管理实践、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的过程结果等实地开展评价,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三)陈述答辩。组建陈述答辩评审专家组,组织完成现场评审的申报单位的高管(管理层代表)进行陈述答辩,专家组形成答辩分值。
第二十条 综合评议。兴安盟行政公署质量工作主管部门根据现场评审和陈述答辩结果,对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分,研究提出拟授奖候选名单,向相关管理部门和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第二十一条 最终审议。兴安盟行政公署质量工作主管部门汇总评审报告及征求意见情况,提出盟长质量奖拟授奖名单,由兴安盟行政公署分管质量工作副盟长组织盟行署专题会议研究审议,决定拟授奖名单。由兴安盟行政公署质量工作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盟长质量奖拟授奖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表彰奖励。经公示无异议后,兴安盟行政公署质量工作主管部门报请兴安盟行政公署批准,由兴安盟行政公署通报表彰、颁发奖牌和证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参与盟长质量奖评审的机构及评审人员、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若有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并造成不良后果,取消其评审资格。
第二十四条 评审人员、工作人员与申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 参与盟长质量奖评审的所有工作人员须严守工作纪律,保守申报单位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申报单位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
第二十六条 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盟长质量奖荣誉的单位,兴安盟行政公署质量工作主管部门应提请兴安盟行政公署撤销其盟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向社会公告,下一届不受理其申报。
第二十七条 获奖单位在获得荣誉后发生较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或有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等违反盟长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事项,由兴安盟行政公署质量工作主管部门提请兴安盟行政公署撤销荣誉,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八条 获奖单位可以在单位形象宣传中使用获奖称号,并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盟长质量奖标志和获奖称号。
第二十九条 获奖单位应当积极采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并不断创新,持续提升绩效水平;应当履行向社会推广先进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的义务(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为其他单位学习观摩提供便利,发挥标杆引领作用,带动全盟质量管理整体水平提高。
第三十条 获奖单位在获奖3年内,每年应当如实填写《盟长质量奖绩效报告》,报送兴安盟行政公署质量工作主管部门及所在旗县市市场监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旗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对辖区5年内的获奖单位实施跟踪管理,支持其获奖后持续改进质量管理;发现其质量管理绩效严重退步的,督促其整改;发现存在应撤销荣誉情况的,及时报告兴安盟行政公署质量工作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盟长质量奖奖牌、证书由兴安盟行政公署授予,任何单位不得伪造、冒用。对违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23年10月13日《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盟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兴署办发〔2023〕64号)同时废止。



下载
蒙公网安备 152201020100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