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典型案例(第一季度)

来源:兴安盟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4-02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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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1

  2024年11月4日,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内蒙古某环保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特种作业人员钱某某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熔化与热切割作业证,上岗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特种作业属于危险作业,极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法律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本案对涉案企业进行了处罚,对企业规范特种作业、管理特种作业人员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

  案例2

  2025年1月22日,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科右前旗某烟花爆竹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出了零售许可证载明限量。其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属于危险物品。国家对烟花爆竹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当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载明的限量储存经营销售烟花爆竹。不应为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超过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这将会增大安全风险。通过对超过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有利于推动经营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案例3

  2025年2月12日,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乌兰浩特市烟花爆竹中心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零售场所存放烟花爆竹产品数量许可证载明限量为300 箱,实际存储 980 余箱,严重超出许可载明限量。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对该烟花爆竹零售店处以人民币 5000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属于危险物品。国家对烟花爆竹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当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载明的限量储存经营销售烟花爆竹。不应为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超过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这将会增大安全风险。通过对超过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有利于推动经营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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