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典型案例(第二季度)

来源:兴安盟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7-04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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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1

  2025年3月19日,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兴安盟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车间醛汽管道,未设置物料流向标识,未按规定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人民币 10000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醒目的警示标识能够有效提示作业人员及相关方清醒认识所处环境的风险,强化安全警觉性,引导其规范操作、主动防护,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案例2

  2025年4月9日,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科右前旗某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乌兰浩特市某加油加气站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加油作业区加油工作人员5人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防静电工作鞋),该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到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人民币 15000 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安全所采取的必不可少的防护措施,是守护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的重要保障,本案中该公司未为员工提供符合标准的防静电鞋,可能会导致作业现场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直接威胁着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本案警示所有企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法律的强制性要求,是基础和底线。

  案例3

  2025年4月21日,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科右前旗某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乌兰浩特市某加油站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卸油口静电接地报警器,声光报警功能失效,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给予人民币 5000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备正常运转并处于良好的状态,本案对涉案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推进企业高度重视安全设备维护保养问题,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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