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典型案例(第三季度)

来源:兴安盟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9-30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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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1

  2025年5月12日,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扎赉特旗某日杂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店内烟花爆竹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限量,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规定限制存放量为300箱,实际存放烟花爆竹330箱,已超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限制存放量。其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属于危险物品。国家对烟花爆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当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载明的限量储存经营销售烟花爆竹。不应为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超过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这将会增大安全风险。通过对超过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有利于推动经营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案例2

  2025年5月30日,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兴安盟某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对储存罐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其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通过此次行政处罚,为该企业以及其他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企业敲响了警钟,使相关人员切实感受到有限空间作业的风险和规范操作的重要性。

  案例3

  2025年6月17日,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乌兰浩特市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加油作业区2人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防静电鞋),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上岗作业。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安全所采取的必不可少的防护措施,是守护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的重要保障,本案中该公司未为员工提供符合标准的防静电鞋,可能会导致作业现场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直接威胁着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本案警示所有企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法律的强制性要求,是基础和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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