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典型案例

来源: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10-10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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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集中整治行动,严厉打击肉制品领域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为鉴、以案警示、以案促治作用,压紧压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净化肉制品消费市场环境,切实守护群众“一日三餐”食品安全,兴安盟市场监管局现公布一批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案例1:突泉县查处某餐饮店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2026年6月8日执法人员对突泉县突泉镇某自助烤涮城进行检查,该店展示柜所售菜品标签标注为“鸭牛混”,柜内实际售卖的肉卷为鸭肉制作而成,原料中不含牛肉,肉卷原料外包装上注明产品类别为速冻调制食品,未注明牛肉字样。展示柜上方宣传内容与实物不一致,涉嫌对经营的食品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合规提示】涉事店铺为获取高额利润,在鸭牛混肉宣传菜品,欺骗误导消费者,性质恶劣。广大餐饮服务提供者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确保产品真实、安全,不得以任何形式掺杂掺假、以假充真。

案例2:扎赉特旗某食品销售者销售无检验检疫肉类案

【基本案情】2026年7月10日扎赉特旗执法人员到某生鲜超市现场检查发现:该经营场所白色冷冻柜最底层发现、存放着已分割完的冷冻猪肉,经询问经营者无法提供相应完整台账并说明该冷冻猪肉的来源;上述猪肉经营者现场不能提供“动物检疫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合规提示】广大肉品经营者务必警醒:进货查验和记录留存是法定强制义务,严禁采购、销售来源不明或无“两证”的肉类产品。

案例3:乌兰浩特市某肉业有限责任公司销售过期肉类产品案

【基本案情】2026年6月26日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乌兰浩特市某肉业有限责任公司涉嫌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冷冻猪尾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合规提示】广大肉制品生产及经营企业务必清醒认识:严禁以任何理由使用、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原料或成品,售卖使用即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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