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1522000116341991/2025-00033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 盟农牧局 发文字号 兴农牧发[2025]221号
成文日期 2025-07-08 14:39:43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兴安盟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07-23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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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市农科局、财政局、发改委、民委、水利局、林草局: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盟农牧局财政局等6部门联合制定《兴安盟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兴安盟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兴安盟农牧局 兴安盟财政局

  兴安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兴安盟民族事务委员会

  兴安盟水利局 兴安盟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7月8日

附件:

  兴安盟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加强过渡期兴安盟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委民委林草局关于加强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内财农(2022)379号)、《内蒙古财政厅关于做好2025年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有关工作的通知》(内财农(2025)51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内农牧帮扶发〔2025]196号)及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衔接资金是指中央、自治区下达的衔接资金和兴安盟本级财政安排的衔接资金。

  第三条各旗县市财政部门要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及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

  第四条各级衔接资金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加强对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的动态监测,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坚决守住防止规模性返贫底线。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安全饮水等支出;未纳入整合的自治区本级衔接资金可用于防贫保险补助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各级部门预算安排,不计入衔接资金投入。

  2.“十三五”易地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从就业需要、产业发展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提升安置区社区管理服务水平,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对“十三五”规划内的易地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

  3.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盟市、跨自治区就业的脱贫劳动力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符合条件的脱贫劳动力每人每年补助300元,对区内跨盟市就业的脱贫劳动力使用自治区本级衔接资金予以补助。采取就业帮扶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优先支持联农带农富农产业发展。2025年各盟市中央、自治区衔接资金用于产业的比例不低于60%。紧紧围绕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培育县域富民产业,以促进全产业链发展、产业集聚发展为方向,补上技术、设施、营销等短板,促进产业提档升级。支持农牧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集中资金支持奶牛、肉牛、肉羊、马铃薯、羊绒等特色优势产业后续长期培育,支持欠发达地区集中资金发展壮大优势特色农牧业、农畜产品加工业、乡村旅游、电商产业、生态产业等(含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支持欠发达地区农产品和食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以及农产品流通企业、电商、批发市场与区域特色产业精准联接;主动对接帮扶省市的农产品需求,支持推进产地农产品分级、包装、追溯标准化,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脱贫嘎查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积极发挥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牧场、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引领带动作用。依托上述主体实施的产业项目,财政投入资金应优先形成固定资产,并通过方案、协议等形式,明确土地流转、就业务工、带动生产、帮助产销对接、资产入股、收益分红等利益联结机制,带动村级集体经济、易地搬迁安置区发展,避免简单入股分红,确保脱贫群众充分受益,并向监测对象倾斜。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等生产经营主体申报衔接资金项目,一律不得由中介机构直接代理,一律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

  2.补齐农村牧区供水等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和必要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项目。主要包括嘎查村内的水、电、路以及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牧区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实施兴边富民行动、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手工业发展、民族村寨和美乡村建设、共同现代化试点建设、困难群众饮用低氟边销茶,以工代赈项目,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发展。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1.中央、自治区衔接资金只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建设内容;不得用于无关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防止返贫监测预警工作经费、偿还债务、设立基金和垫资等。偿还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

  2.盟本级衔接资金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建设内容,可结合实际情况统筹用于防贫保险本级配套、到户产业项目、乡村治理积分制、公益岗位补助、乡村振兴项目管理费等方向,有序带动其他农牧户增收。不得用于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无关的其他支出。3.原则上已有中央、自治区专项资金支持的任务,不可使用于衔接资金进行支持。衔接资金不可用于垃圾和污水处理、厕所革命、水利发展(不包括农村牧区供水保障工程)、高标准农田建设等事项。

  

  第三章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五条中央、自治区衔接资金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以工代赈、易地搬迁后续扶持、少数民族发展、农村牧区饮水安全保障工程、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任务进行分配。兴安盟本级衔接资金根据兴安盟盟委、行署确定的重点工作和支持方向确定支持内容,根据盟农牧局(乡村振兴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委、水利局、林业和草原局、组织部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分配方案下达资金。

  第六条衔接资金应当统筹安排使用,形成合力。综合考虑脱贫旗县规模和分布,实行分类分档支持。对国家和自治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旗县予以倾斜支持。继续按规定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涉牧资金试点工作的脱贫旗县,资金使用按照统筹整合有关要求执行。在分配衔接资金时,要统筹兼顾脱贫旗县和非贫困旗县实际情况,推动均衡发展。衔接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旗县市,强化旗县市管理责任,旗县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到县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嘎查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以及旗县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下达资金,督促各级农牧、发改、民委、水利、林草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及地方加强资金监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全面落实资金项目指导监督管理责任,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负责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八条盟级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在收到中央、自治区衔接资金指标后应及时提供分配方案,盟级层面应在收到中央、自治区衔接资金10日内正式下达旗县市;旗县市行业主管部门须在30日内经旗县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将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上,以正式文件报备到相关主管行业部门。

  第九条衔接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执行。结转结余的衔接资金,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条盟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开展项目库建设,编制项目入库指南,完善项目库建设管理制度,推动项目库共建共享。各地要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入库前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或实施方案),完成立项审批等前期手续;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要明确建设内容、投资概算、预期绩效目标、利益联结机制、实施期限等,完成能评、环评、林草、用地等必要的前期手续。旗县各行业主管部门须在每年11月底前完成项目入库各项工作。

  各旗县市对所有项目进行具体论证的基础上,对项目投资(衔接资金)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自治区农牧厅牵头组织开展综合论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项目的具体论证工作。项目投资(衔接资金)500万元-1000万元的项目由盟级项目主管部门进行综合论证。即:农牧部门论证支持巩固成果方向和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方向的入库项目,发展改革部门论证支持易地搬迁后续扶持任务方向的入库项目,民委部门论证支持少数民族发展任务方向的入库项目,水利部门论证支持农村牧区安全饮水方向的入库项目,林草部门论证支持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方向的入库项目。于9月30日前报送500万(含500万元)以上的相关项目申报材料后,经自治区和盟级相关行业部门审核反馈,项目综合论证工作应于每年10月底前完成。

  第十一条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中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各旗县市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从中央、自治区衔接资金中统筹安排项目管理费;盟本级和旗县市本级安排的衔接资金,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提高项目管理费比例。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不足部分由旗县财政预算足额安排。

  第十二条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村级微小型项目可实施简易审批,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第五章资金管理与监督评价

  第十三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衔接资金和项目管理,按照工作职责和要求,对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加快预算执行。各行业部门每年牵头组织开展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对旗县市衔接资金使用成效进行全面“体检”,并抓好问题整改。

  第十四条强化项目资产后续管理,衔接资金投入形成的项目资产按照帮扶项目资产管理要求,纳入现有制度框架管理.

  第十五条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衔接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要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各环节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7天。充分运用村民微信群、村务公开栏、网站等渠道第一时间告知相关信息,最大限度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定期调度本部门管理的项目实施进度和衔接资金支出进度,确保项目实施与资金支出进度匹配并达到国家考核要求。在项目推进重点环节或重要施工季节,适时开展专门调度,解决项目实施的堵点和难点,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七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要求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严禁挤占挪用资金,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兴安盟农牧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民委、水利局、林草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兴安盟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委民委水利局农牧局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兴安盟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兴财农(2022)10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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