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兴安盟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兴安盟农牧局 发布时间:2025-07-25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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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背景与目的

  为落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要求,规范衔接资金管理,提升使用效益,兴安盟6部门联合制定本办法,明确资金来源、支出范围、管理流程等关键内容。

二、资金核心要素

  资金构成:包括中央、自治区下达资金及兴安盟本级财政安排资金,旗县市需每年预算安排本级资金,保持投入稳定。

  分配原则:按巩固脱贫成果、乡村振兴等任务分配,向重点帮扶旗县倾斜,旗县可统筹不超过30%到县资金支持非贫困嘎查村项目。

  下达时限:盟级收到中央、自治区资金后10日内下达旗县市,旗县市30日内将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

三、支出范围重点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涵盖防返贫监测帮扶、易地搬迁后续扶持、脱贫劳动力就业补助(跨区就业交通补助每人每年300元)、“雨露计划”等。

  推进乡村振兴:2025年中央、自治区资金用于产业比例不低于60%,重点支持特色农牧产业、农畜产品加工等;补齐农村小型公益设施短板,支持兴边富民、民族村寨建设等。

  禁止性支出: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楼堂馆所修建、奖金福利等,垃圾污水处理、厕所革命等已有专项支持的任务不重复投入。

四、管理与监督关键举措

  项目管理:项目需从项目库中选择,1000万元以上项目由自治区论证,500万-1000万元项目由盟级论证,村级微小型项目可简易审批。

  绩效与监督: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资金绩效评价,全面公开资金信息(公示不少于7天),严禁挤占挪用,违法违纪行为将严肃追责。

五、实施时间与解释权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2025年7月8日)起施行,由兴安盟农牧局等6部门负责解释,原2022年版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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