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心背景与目的
为落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要求,规范衔接资金管理,提升使用效益,兴安盟6部门联合制定本办法,明确资金来源、支出范围、管理流程等关键内容。
二、资金核心要素
资金构成:包括中央、自治区下达资金及兴安盟本级财政安排资金,旗县市需每年预算安排本级资金,保持投入稳定。
分配原则:按巩固脱贫成果、乡村振兴等任务分配,向重点帮扶旗县倾斜,旗县可统筹不超过30%到县资金支持非贫困嘎查村项目。
下达时限:盟级收到中央、自治区资金后10日内下达旗县市,旗县市30日内将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
三、支出范围重点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涵盖防返贫监测帮扶、易地搬迁后续扶持、脱贫劳动力就业补助(跨区就业交通补助每人每年300元)、“雨露计划”等。
推进乡村振兴:2025年中央、自治区资金用于产业比例不低于60%,重点支持特色农牧产业、农畜产品加工等;补齐农村小型公益设施短板,支持兴边富民、民族村寨建设等。
禁止性支出: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楼堂馆所修建、奖金福利等,垃圾污水处理、厕所革命等已有专项支持的任务不重复投入。
四、管理与监督关键举措
项目管理:项目需从项目库中选择,1000万元以上项目由自治区论证,500万-1000万元项目由盟级论证,村级微小型项目可简易审批。
绩效与监督: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资金绩效评价,全面公开资金信息(公示不少于7天),严禁挤占挪用,违法违纪行为将严肃追责。
五、实施时间与解释权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2025年7月8日)起施行,由兴安盟农牧局等6部门负责解释,原2022年版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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