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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10-09 09:33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向社会公布草案应通过政府网站或者采取有利于公众知晓的其他方式公布,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十五日”的规定,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8月30日至9月30日在兴安盟行政公署官网上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现公示期结束,公示期内未收到相关反馈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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