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11522000116340760/2025-00012 发文字号:兴署办发〔2025〕18号
发文机构: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主题分类:卫生、体育
成文日期:2025-10-15 11:29:47 有效性:有效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修改《兴安盟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均衡发展若干措施》有关内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0-17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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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中区直垂直管理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按照国家《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政策精神,兴安盟行政公署决定对《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兴署办发〔2023〕86号,以下简称《措施》)有关“实行家庭养育津贴制度”内容进行修改,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按照与国家、自治区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的原则,对《措施》第一条相关内容进行以下修改:将第二款“实行家庭养育津贴制度。自2024年1月1日起,同一对夫妻依法生育第二个、第三个子女的(夫妻一方为本盟户籍纳入常住管理且子女落户本盟),分别给予一次性育儿津贴2000元和5000元,所需资金由盟旗两级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纳入同级预算安排。”修改为“全面落实国家育儿补贴制度。对2024年已按照《措施》政策领取过兴安盟育儿津贴的家庭,将按照国家育儿补贴制度重新核算并以差额方式接续申领育儿补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遇有问题,由兴安盟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2025年10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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