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规范《兴安盟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及时响应、反应灵敏的应急管理工作机制,切实提高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结合实际修订了《兴安盟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于2025年11月24日印发了《兴安盟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兴署办发〔2025〕24号,以下简称《非煤应急预案》)。
一、修订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矿山救援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兴安盟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修订本预案。
二、总体框架
《非煤应急预案》修订后共七个部分,其中:第一部分总则、第二部分组织指挥部及职责、第三部分预防预警、第四部分应急处置、第五部分后期处置、第六部分保障措施、第七部分附则。
三、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在总体不改变上一版框架结构的基础上,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上位应急预案,对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完善编制依据,明确适用范围
编制依据补充增加《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矿山救援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适用范围补充增加非煤矿山涉险事故,包括可能涉及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以及触电、火灾、高处坠落、冒顶片帮、透水、爆破等。
(二)优化组织指挥体系
按照上位应急预案有关要求,结合各部门工作实际,对组织指挥体系进行了更新和优化,进一步完善了应急指挥部成员,如副总指挥成员中补充增加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现场指挥部各别工作组组成单位有改变,如物资后勤保障组增加通信管理办、兴安供电公司。
(三)完善预防、预警
按《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调整完善预防、预警相关内容,明确了非煤矿山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加大重大风险矿山监控监测力度。预警信息的发布权限及预警行动。明确了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主体,达到黄色和蓝色预警级别,分别由盟旗两级人民政府或同级指挥部负责发布,宣布有关地区、企业进入预警期。达到红色、橙色预警级别,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指挥部负责发布,宣布有关地区、企业进入预警期。当安全事故威胁已经消除按照发布权限及时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
(四)明确信息报送要求,完善先期处置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完善了信息报告内容。明确了按照分级管理原则1小时的报送要求,以及首报、续报和终报要求。完善了先期处置有关内容,补充完善了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五)细化明确响应级别、程序
按照分级响应要求,明确了当启动一级、二级响应时,盟指挥部进入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状态,全体成员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总指挥带领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专家组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同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请求支援,并将应急指挥权移交。自治区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成立后,盟旗两级现场指挥部在自治区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六)完善后期处置
补充完善恢复生产建设内容,事故应急响应结束后,对能够恢复生产建设的非煤矿山,由非煤矿山企业组织编制恢复生产建设方案,积极开展恢复生产建设工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指导。补充完善保险内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保险公司应当及时派出业务人员开展伤亡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保险赔付工作,并按照合同约定先行垫付事故抢险救援费用待应急救援结束后再按照合同规定核算。
(七)完善应急保障,细化预案管理
物资保障内容明确了盟现场指挥部调集非煤矿山企业和旗级人民政府的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应急避难封闭隔离、紧急医疗救治等场所。必要时,由盟旗两级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动员征用社会物资。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装备、设施等资源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台账,以备紧急情况调用。补充完善表彰内容,对在救援过程中有立功表现的个人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非煤应急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时,由盟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管局)及时组织修订。旗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规定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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