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人民政府: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的批复》(内政字〔2024〕77号)文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
一、此次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通过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是切实保护好被征地农牧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依据。
二、此次公布的补偿标准是在已公布的自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补偿标准、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及本轮确定的经审查论证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一经公布必须严格按照标准实施。
202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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