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中区直垂直管理有关单位:
经盟行署同意,现将《兴安盟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6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兴安盟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1571”工作部署、盟委“五个第一”工作理念和行署“12843”发展举措,进一步提升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优势,有效整合社会救援资源,迅速联动社会救援力量,及时、高效、有序地控制火灾发展,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兴安盟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兴安盟行政区域内火灾事故应对处置工作(森林火灾、草原火灾除外)。
1.4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盟旗两级人民政府和消防部门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整改、清除各类消防隐患,从源头上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统一领导,协同作战。在盟委、行署的统一领导下,各地各部门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充分发挥社会灭火救援资源优势,协调有序、快速高效地开展火灾扑救、人员救治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以人为本,科学处置。始终把抢救遇险人员生命和保证应急救援人员人身安全放在首位,采用先进的灭火救援装备和科学的技战术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5事故等级
根据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受灾户数和直接财产损失,将火灾划分为4个等级:
(1)特别重大火灾: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和死亡,或者受灾100户以上,或者3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重大火灾: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和死亡,或者受灾50户以上100户以下,或者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3)较大火灾: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和死亡,或者受灾10户以上50户以下,或者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4)一般火灾:造成3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下重伤和死亡,受灾10户以下,3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其中,无人员伤亡且直接财产损失在1000元以下的,为轻微火灾。
1.6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火灾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事发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盟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及有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1)一般火灾事故,启动旗县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应对,涉及跨旗县行政区域的,超出属地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一般火灾事故,视情启动盟级预案。
(2)较大火灾事故,启动盟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有关旗县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必须启动。由盟行署组织应对,涉及跨盟市级行政区域的,超出盟行署应对能力的较大火灾事故,立即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相关部门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
(3)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或者火灾事故涉及跨盟市或超出事发盟市应急处置能力时,盟行署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相关部门请求援助,提请自治区启动上级预案。
2组织指挥体系
2.1专项指挥机构
2.1.1应急指挥部
成立盟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由盟行署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副盟长担任总指挥,盟行署分管副秘书长、盟应急管理局局长、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任副总指挥,盟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消防救援机动支队、气象局、兴安金融监管分局、兴安军分区、武警兴安支队、乌兰浩特机场公司、乌兰浩特火车站、国网兴安供电公司、通管办、中石油兴安分公司、中石化兴安分公司等部门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
2.1.2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的各项部署要求,负责全盟一般、较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全盟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制定全盟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处置行动方案,动态掌握现场情况变化,研究提出响应措施,适时调整作战方案、调配灭火应急救援力量,组织开展协同作战。
(3)统一调度兴安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类专职消防救援力量以及应急救援保障资源,必要时直接指挥火灾事故现场的灭火应急救援工作。
(4)统一协调驻盟部队、武警以及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重大火灾事故灭火应急救援工作。
(5)及时向盟委和行署报告火灾事故及灭火救援情况,统一发布一般、较大火灾事故信息,统筹做好火灾事故相关善后工作。
2.1.3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任务
(1)盟公安局:负责组织、指挥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做好火灾现场警戒工作,维护现场秩序,并根据火灾事故处置需要实施交通管制和现场管制。
(2)盟民政局:指导事发地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按照“先行救助”有关规定及时实施救助。
(3)盟财政局:负责指导盟旗两级财政部门保障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经费。
(4)盟生态环境局:负责监测、评估火灾事故现场的环境情况,确定污染物成分、浓度和影响范围,提供消除环境污染的处置措施;督促、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污染物进行处置。
(5)盟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事发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火场邻近区域城市供水、燃气管网情况,提供应急供水保障;对火灾现场燃气管道关阀断源,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指导事发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协调工程车辆装备的供应,按照应急指挥部要求协助开辟救人通道、清除倒塌建筑废墟、破除需要拆除的毗邻建筑等。
(6)盟交通运输局:负责灭火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运送保障,组织调配紧急救援、人员撤离及物资疏散等所需的运输工具。
(7)盟卫健委: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对火灾事故现场伤员的医疗救治和防疫消杀处置。
(8)盟应急管理局:统筹协调重大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应急指挥部负责各类应急救援力量的调派。
(9)盟消防救援支队:承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收集、分析全盟火灾事故信息,及时提出灭火应急救援建议;加强灭火应急救援队伍及装备、设施建设和业务训练,负责灭火救援现场组织指挥;开展火灾事故原因调查。
(10)盟消防救援机动支队:强化与驻地消防救援队伍的联演联训,根据火灾事故处置需要,调派力量参与灭火救援工作。
(11)通管办:组织、协调全盟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灭火应急救援现场公网通信畅通。
(12)盟气象局:负责火灾现场气象监测预报工作,做好分析预测,及时提供风向、风速、气压、温度、降水等天气实况和天气预报。
(13)兴安金融监管分局:协调、指导、督促保险机构进行火灾事故现场勘查及遇难、受伤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
(14)兴安军分区:根据灭火应急救援需要,及时协调驻盟部队,根据事发地方人民政府要求,组织民兵参加灭火应急救援。
(15)武警兴安支队:根据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组织武警官兵参加灭火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火灾事故现场秩序。
(16)乌兰浩特机场公司、乌兰浩特火车站:紧急协调航空、铁路运力,对灭火救援所需队伍、装备和物资进行紧急调运。
(17)国网兴安供电公司:根据火灾事故处置需要,负责局部切断电源、提供临时电源或发电应急车辆,保障现场电力供应;及时修复损坏的配电设备,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18)中石油兴安分公司、中石化兴安分公司:根据火灾事故处置需要,负责做好燃料保障工作。
2.1.4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任务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盟消防救援支队,办公室主任由盟消防救援支队主要领导兼任,负责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命令。
(2)负责全盟火灾事故信息接收、汇总、分析,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处置建议。
(3)联络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组织火灾事故调查,拟写火灾事故总结评估报告。
(5)组织编制、评估、修订《兴安盟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6)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现场指挥机构
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在火灾事故现场设立灭火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由现场消防救援队伍职务最高的领导担任总指挥,盟直相关部门负责人、事发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下设灭火救援组、医疗救护组、专家技术组、现场警戒组、宣传报道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工作组等工作小组。
(1)灭火救援组:由盟消防救援支队牵头,盟直相关部门及其他救援力量配合,负责收集掌握现场情况,制定处置措施和方案,向现场指挥部提供灭火救援决策意见,贯彻落实现场指挥部指令,组织指挥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2)医疗救护组:由盟卫健委牵头,各相关医疗机构协同参与,负责组织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和医护人员开展现场受伤人员紧急救治、转运分流工作,同步做好火灾现场卫生防疫、消毒处置等工作。
(3)专家技术组:由盟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相关专家和技术人员,提供灭火救援技术支持,为现场灭火救援工作提供全方位、专业化的技术指导和支撑保障。
(4)现场警戒组:由盟公安局牵头,武警兴安支队配合,统筹做好现场警戒管控,维护火灾现场及周边区域交通秩序,保障社会治安稳定。
(5)宣传报道组:盟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统筹协调各类新闻媒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根据火灾处置进展适时组织召开灭火救援新闻发布会,及时发布权威信息。
(6)后勤保障组:由盟应急管理局牵头,盟财政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配合,负责参战队伍所需战斗装备、灭火剂、燃料及各类应急物资的采购供应、调配运输和现场检修维护,负责保障现场通信畅通、电力供应、应急供水,统筹做好参战人员食宿等各类生活保障工作。
(7)善后工作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盟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卫健委等单位配合,主要负责火灾事故现场受灾群众临时安置、伤亡人员善后处置工作,统筹推进灾后重建、受损设施修复等相关工作。
2.3旗县市应急指挥机构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成立旗县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事故处置工作。
2.4专家组
建立涵盖灭火、防火、化工、医疗、建筑、电气、化学、石油等领域的专业人才库,聘任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制定应急指挥部灭火应急救援方案和解决灭火应急救援工作中的疑难问题提供决策咨询与工作建议。
3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及应急处置救援
3.1风险防控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包含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负责组织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予以增建、改建、配置或者开展技术改造,持续提升社会火灾防控能力。
盟旗两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足额配齐配强灭火救援装备与应急物资,建立定期检查、维护、更新机制,确保装备物资始终保持良好战备状态。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聚焦高层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常态化开展监督检查和专项排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实行“清单化管理、闭环式整改”,明确整改责任、措施和时限,对无法立即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第一时间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协同相关部门制定专项整改方案,全程跟踪督办,确保隐患动态清零。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定期组织开展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规范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使用和管理,明确专人负责日常防火巡查,主动排查整改自身存在的火灾隐患,切实提升火灾防控和初期火灾处置能力,筑牢火灾防控基层防线。
3.2监测与预警
3.2.1监测
盟旗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队伍应当不断健全完善应急通信指挥系统功能,实现盟旗两级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之间的音视频互联互通,火灾事故信息能及时监测接收,城市治安防控或道路交通等社会图像监控资源随时调用。任何个人发现火灾时,均应当及时通过各种途径向消防救援队伍报警。
3.2.2预警
盟旗两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结合季节气候特点及天气变化,根据本地区火灾发生规律,重点围绕冬季取暖、春季风干、夏季用电高峰、节假日人流密集等关键时段,定期开展火灾形势分析研判,梳理火灾风险点与防控重点。针对高温、大风、干燥等火灾高风险天气,应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通过媒体宣传、网格推送、上门提醒等多种方式,督促各地各部门强化防范措施,严格火源管控,加强巡查值守,切实降低火灾发生概率。
3.3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信息报告
消防救援机构设立119指挥中心、接警室实行专人24小时值班。接到火灾事故报警后,迅速了解起火时间、单位、地点和着火物质、范围,以及人员伤亡等情况,及时调集相关力量开展灭火和应急救援,并根据灾害事故级别和相关要求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消防救援部门报告,同时向同级有关部门通报。
凡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群死群伤的火灾事故,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指挥部机构应当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信息报送工作有关要求报告信息。处置过程中,应当及时续报有关情况。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3.2先期处置
火灾事故发生后,应急、消防、公安、卫健、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在落实《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勤战斗条令》基础上,全力控制火灾蔓延扩大,迅速搜救受伤及被困人员,严防发生次生灾害,并按照规定将火灾事故及先期处置情况逐级准确报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对一般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视情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对较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及时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各成员单位在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启动本系统行动方案,赶赴火灾事故现场开展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对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由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同时提请自治区启动上级预案。
3.3.3指挥协调
根据火灾事故级别,盟旗两级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指挥工作并随时向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报告情况,请示重大问题的处理指令。各联动部门、成员单位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调度。各增援力量到达现场后向现场指挥部报到,由现场指挥部下达灭火救援任务。
3.3.4处置措施
(1)旗县市应急指挥机构接到报警后,根据火灾事故级别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设立现场指挥部。
(2)旗县市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火灾等级和现场实际,统筹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救援力量,各成员单位同步启动响应,落实相应处置措施。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未到场前,所有增援力量统一接受属地应急指挥机构和现场指挥部调度。针对重要场所、重点时段发生的火灾,以及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大跨度大空间建筑、商业综合体、化工企业、化学危险品、人员密集场所等敏感场所火灾,旗县市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向盟应急指挥机构报告,自动提高1个等级调度,确保救援力量充足、处置及时。
(3)应急指挥部根据地域特点、装备配备、道路交通等情况,实施跨区域灭火救援增援力量的调集和指挥。跨区域增援力量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接受任务分配和调派。
(4)现场指挥部在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根据灭火救援工作实际,确定作战意图,应急指挥部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3.3.5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应急指挥部严格按照突发事件新闻发布相关规定和程序,统筹负责火灾事故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准确发布火灾处置进展、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权威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消除公众疑虑,引导社会舆论保持平稳有序。
新闻媒体记者进入火灾事故现场拍摄采访,须经批准,严格服从现场指挥,遵守新闻宣传纪律,不得擅自发布未经应急指挥部批准的信息,按要求规范佩戴必要的防护装备,不得妨碍灭火救援行动,自觉维护现场处置秩序。由应急指挥部安排专人实时监测舆情动态,及时澄清不实信息,严防舆情炒作,维护社会稳定。
3.3.6应急结束
火灾事故处置完毕后,现场指挥部应当组织人员全面、细致检查火场,彻底扑灭余火,并进行相应处理,防止复燃。同时,应当责成起火单位或相关单位、人员保护好火场。
灭火和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将各类消防水源、消防设施恢复到常备状态;事故单位、生态环境部门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进行监控、处置,防止造成次生灾害;各救援队伍迅速补充油料、器材和灭火剂,调整执勤力量,恢复战备状态。
4事后处置
4.1现场清理
火灾事故处置完毕后,由现场指挥部组织救援人员对火场开展全面细致排查,彻底清除余火,排查消除复燃隐患,对火场进行规范处置,并责成起火单位或相关责任单位、人员做好火场保护,为后续事故调查提供保障。
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各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将各类消防水源、消防设施恢复至常备状态;事故单位、生态环境部门对火灾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排放进行持续监控和规范处置,严防发生次生环境污染;各救援队伍迅速补充油料、器材和灭火剂,调整执勤力量,恢复战备状态,做好后续应急准备工作。
4.2事故调查
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一般火灾事故由旗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调查处理,较大火灾事故由盟行署组织开展调查处理,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配合自治区人民政府开展调查处理。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阻碍调查工作开展。调查应当重点查明火灾原因、事故性质、责任主体、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提出整改措施和责任追究建议。
4.3总结评估
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盟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灭火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分析总结灭火和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查找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
4.4安置与补偿
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根据火灾损失情况和受灾群众实际需求,妥善做好受灾群众临时安置、生活救助等工作,合理调配生活物资,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同步推进灾后重建工作,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受灾群众住房、生活等实际困难。按照规定及时对参与火灾扑救的伤亡人员落实抚恤、理赔相关工作,做好家属安抚工作,依法保障受灾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合法权益。
5应急保障
5.1队伍保障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聚焦火灾救援实战需求,持续加强兴安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完善队伍管理机制,强化实战化训练,提升队伍处置复杂火灾事故的能力。积极支持企业、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嘎查、村(居委会)、社区等建立专(兼)职消防队伍、志愿消防队伍和微型消防站,鼓励重点企事业单位组建消防救援力量,建立健全联动处置机制,定期组织开展联演联训,构建形成“专业队伍为主、社会力量为辅”的多元化救援队伍体系,为灭火救援工作提供坚实力量保障。
5.2经费保障
严格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结合火灾事故等级实行分级经费保障机制,盟旗两级财政部门分别承担对应应急处置经费,将火灾应急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做到足额拨付、专款专用,严格规范经费使用管理,确保经费使用合规高效。各旗县市要结合城市发展和灭火救援实际需求,建立健全战勤保障体系,加大对灭火救援装备、灭火剂、个人防护装备、训练设施等方面的经费投入,持续提升应急保障硬实力。
5.3交通保障
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接到火灾救援指令后,应当立即启动交通保障预案,实时通报救援道路通行状况,安排专人引导救援车辆通行,开辟应急绿色通道,对救援车辆予以优先放行,及时清理道路障碍,保障救援通道畅通。交通运输局统筹调集全盟可调用的交通运输工具,优先保障灭火救援人员、物资、装备的运输需求,科学规划运输路线,确保救援力量和物资快速投送到位。
5.4通信保障
盟旗两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消防救援力量的现场通信组网工作,按要求配备必要通信装备,保障救援现场内部通信畅通,确保指挥指令直达一线。其他参与灭火救援的力量,自行承担本单位内部通信保障任务;因火灾造成公用通信网络阻断的,由通管办立即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通过应急组网、卫星通信等方式快速恢复现场通信,保障指挥调度和信息传递畅通。
5.5医疗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机构牵头制定火灾事故医疗救援工作预案,储备充足急救药品、医疗器械和防护装备,组建专业医疗救援队伍,明确救援流程与职责分工。火灾事故发生后,医疗救援队伍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伤员急救、转运分流等工作,同步做好现场防疫消毒处置,对受伤人员实行“先救治、后结算”,保障伤员得到及时有效救治;针对受灾群众和救援人员,适时开展心理干预服务,缓解心理压力。
5.6其他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兴安盟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有关规定,结合自身职能职责,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应急指挥部、生活保障、技术支持等相关工作。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调拨机制,实行定点存放、定期检查、及时补充;做好参战救援人员食宿、饮水、保暖、防暑等生活保障,全力保障救援工作持续开展;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求,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确保应急处置工作顺利推进。
6监督管理
6.1实战演练
盟旗两级应急指挥部应当建立健全火灾事故综合实战演练制度,结合本地区火灾发生总量、事故类别、重大危险源分布和火灾风险隐患特点,科学制定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应急演练。演练过程中要重点检验预案可行性、磨合联动机制、提升协同处置能力,演练结束后及时开展复盘总结,梳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针对性优化预案、完善处置流程,持续提升应急处置水平。
6.2宣传和培训
盟旗两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培训,组织开展全民消防素质提升行动,强化重点人群实操实训,提升初期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增强全民消防安全防范意识。以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强化消防教育培训实效,切实提升突发火情自防自救能力。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网络新媒体,广泛宣传火灾事故基本应对知识和火灾扑救先进典型事迹,不断提高全民消防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6.3责任与奖惩
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对在火灾扑救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附则
7.1预案修订
根据形势发展变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或者上述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火灾风险、重要救援资源或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
(4)在火灾事故救援和综合实战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对预案作出重大调整的。
(5)其他需要修订预案的情况。
7.2预案实行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遇有问题,由兴安盟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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