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兴安盟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措施的通知》

来源:兴安盟农牧局 发布时间:2026-09-23 10:41

字体大小:A+ A A- 分享: 打印

  一、《管理措施》编制背景

  一是落实上级硬性工作部署的必然要求。国家、自治区先后印发《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等政策法规,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作出刚性约束。我盟需对照并细化落实相关政策规定要求。二是整改审计突出问题、堵塞管理漏洞的现实需要。自治区专项审计和财政监督检查反馈我盟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存在短板,亟须对标整改、补齐管理短板,完善管理制度。三是健全长效管护、保障粮食产能的关键举措。当前全盟普遍存在“重建设、轻管护”短板,设施闲置、损毁严重问题频发,严重影响项目长期效益,造成财政资金浪费。亟须健全长效管护机制,确保项目设施正常运行使用、发挥效益,稳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二、《管理措施》的主要内容

  《兴安盟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措施》围绕项目规划储备、设计审批、招标投标、施工管控、项目验收、移交管护、资金管理、群众监督项目建设管理的关键环节,共制定十条管理规定,试行期限一年。

  第一条:聚焦审计和财政监督检查反馈前期规划设计不规范、无项目储备库、规划未正式印发等问题,加强规划引领、做好项目储备。

  第二条:针对设计脱离本地实际、未实地踏勘、征求群众意见流于形式、设计价格虚高问题,规范项目初步设计、强化旗县财政评审。

  第三、四条:聚焦招投标监管缺位,存在围标串标、明招暗定、未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等问题,按照现在项目招投标“评定分离”的要求,规范项目招标投标、严控甲方评委资格,充分运用大数据手段规范定标。

  第五条:针对施工质量管控薄弱,擅自降低工程标准、随意取消建设内容、监理履职不到位问题,强化施工工程管控,提高项目质效。

  第六条:聚焦验收流于形式,虚增工程量、重复结算问题,规范项目验收、严把验收环节。

  第七、八条:针对重建轻管,资产移交滞后、防护林成活率低、灌溉设施大面积闲置造成财政资金浪费问题,规范项目资产移交强化设施管护利用,并落实保障机制,保证设施农民能用、好用、愿意用。

  第九条:聚焦资金管控不严,存在共管账户虚列支出、资金长期闲置、挤占专项资金、超标准列支管理费、拖欠工程款、结算价格虚高等问题,严格资金管理、严禁挤占套用。

  第十条:针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全过程各类问题,加强群众监督,提高在高标准农田建设中的群众参与度和满意度。

上一篇

下一篇